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要求標準
文章出處:本站 人氣:發表時間:2020-06-08 03:06:33
本標準適用于2014年1月以前已建成的制鞋、制衣、制帽、注塑、汽車用品等可燃物品生產、儲存、經營行業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。
一、下列建筑內嚴禁設置人員住宿
1、有易燃易爆炸火災危險性的生產、儲存、經營的建筑。
2、建筑耐火等級為磚木結構和三級耐火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
3、廠房和倉庫、地下建筑、閣樓
4、建筑面積大于2500㎡的商場、市場等公共建筑
二、其它安全規定
1、居住部分不得與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;居住部分不得用于出(轉)租或設置員工宿舍,僅限房東或生產經營業主居住,且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必須采用實體墻和水泥樓板進行分隔。
2、電氣線路必須套用阻燃或金屬管;嚴禁私拉亂接;電氣線路必須安裝匹配的空氣開關。
3、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應放置4公斤及以上的干粉滅火器;應設置簡易火災報警裝置;生產、儲存、經營部分應在每個房間設置消防應急水龍頭,或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;應配置消防應急照明,三層及以上的場所還須配置火場逃生應急箱。
4、合用場所內屬于出租性質的,出租人、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;消防車道、疏 散通道、安全出口不得堆放雜物;所有員工必須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;建筑周圍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的室外廣告牌、遮陽棚等構筑物;三層 及以上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。
三、安全疏散
1、生產、儲存、經營部分。設置在2層及以上樓層時,應配置兩部以上疏散樓梯;生產、儲存、經營用房內的閣樓(夾層)不得住人。
2、居住部分疏散樓梯必須與生產、儲存、經營部分分開獨立設置,直通屋頂平臺的,同幢建筑各戶屋頂應相互連通。
3、通用要求。室外連廊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,不得采用門窗等進行封閉;疏散門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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